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中教体通〔2017〕26号
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在我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人社分局、国土分局、流管办、市直属初中学校:
为更好地做好2017年中考报名工作,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中考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安排在中考报名前完成,定于2月22日至3月15日进行。今年的审核工作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教体通〔2016〕32号)文件执行。现将今年资格审核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审核流程
(一)学生、家长申请
学生、家长填写好《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连同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资料清单)交毕业学校初审。《资格审核表》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书写工整,不得涂改;监护人情况栏目只需填报提供资料一方的监护人信息(必须为外省户籍),如非外省户籍,不得填写,否则毕业学校初审不予通过。
(二)毕业学校初审
1. 毕业学校收集学生提交的《资格审核表》,以及根据附件2收集相关的考生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保、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学校验核后退回家长,学校须在复印件上加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字样,由验核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注意:复印材料须确保清晰,不得使用扫描件,必须为原件原比例复印;交同一部门审核的材料尽量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 毕业学校根据附件2、附件3的审核资料清单和审核指引,对学生提交的户籍信息、学籍建立时间、与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户籍信息等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中考业务管理系统中申请,并在《资格审核表》处加盖学校公章予以确认,如果情况不属实,不加盖公章。未盖有学校公章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审核。
3.毕业学校将通过初审的材料分类整理,报送至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汇总。
(三)镇区送审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指定专人将《资格审核表》连同相关的材料分别送本镇区人社分局、国土分局、流管办等部门审核。审核项目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的审核指引和资料清单。
(四)资格确认
3月15日前,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对考生资格进行终审,同时要对随迁子女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与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户籍信息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可由“中考报名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通过后,在《资格审核表》上盖章确认随迁子女资格,同时在中考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确认,并组织各初中学校于3月24日前完成公示工作,公示期为7天。通过公示的名单,由镇区通过中考业务管理系统打印汇总表,3月31日前交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由镇区存档备案,原件盖章后发回考生所在学校并装入毕业生档案袋。
二、审核条件
(一)随迁子女及其监护人(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均为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广东省户籍、华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外国籍等人员子女不适用于随迁子女政策。
(二)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三)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至申请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时连续不间断(间断不超过30日视为连续)。
(五)监护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累计3年以上(含3年)或在2016年4月前(含2016年4月)参保至申请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时连续不间断。
(六)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户籍考生,不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班),可报考民办普通高中自费生和中职中技学校,但将来如不符合广东省高考随迁子女政策的,则须回考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三、工作要求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工作平稳实施。各镇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及其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随迁子女中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各单位在收集学生、家长身份证件时,注意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除审核需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学生身份证件存留另作他用。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中山市中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将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
2.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流程及资料清单
3.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
考生基本情况
学籍号 考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考生户口所在地省、市 是否具有本市初中3年完整学籍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情况(只填提供资料人员的信息)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工作单位 合法稳定住址 联系电话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情况 社保卡号 起止时间 办理本市
居住证情况 起止时间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工作单位 合法稳定住址 联系电话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情况 社保卡号 起止时间 办理本市
居住证情况 起止时间
本人已认真核对,并确认以上信息真实、无误。
考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1.请家长、学生填写上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书写工整,请勿涂改。
2.以下栏目,家长、学生请勿填写,否则视为无效。
毕业学校初审意见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护人姓名: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护人姓名: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社保缴费年限认定 居住证年限认定 终审、资格确认
监护人姓名: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护人姓名: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流程及资料清单
流程 审核单位 审核内容 交验材料 备注
1 初中学校 考生的户籍信息、学籍 信息,以及与监护人的关系和监护人的户籍信息等 由考生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初审以下材料:
① 监护人及考生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如考生与监护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审查亲子关系是否属实。
如考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
如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
② 核实考生在我市建立学籍的时间。
③ 初审考生提供的住所、职业、社保、居住证等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备注:审核无问题后通过中考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并在《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表》处加盖学校公章予以确认,如果情况不属实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加盖公章。未盖有公章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核。 ——
2 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和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 ①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以下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在我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或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各镇区国土分局 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情况(自有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住房):提供商品房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登记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
4 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①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年限情况 ① 合法稳定住所(租房):①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②随迁子女监护人在单位住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宿舍房地产权证及单位出具的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
② 居住证年限:提供监护人在中山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办理以上业务,均需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的确定; ① 审核考生与提供材料监护人的关系及提供材料监护人的户籍是否为外省户籍。
如考生与监护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审查亲子关系是否属实。
如考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
如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
② 核实考生在我市建立学籍的时间。
③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对考生资格进行终审。 ——
说明:
1. 本资料未尽事宜请参看《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附件3)。
2. 提交给各部门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复印件(须有“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验核人签字及加盖学校公章),原件由毕业学校核验后退回家长。
3. 盖章和签名后视为审核单位已认定考生该项目符合条件,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请各单位不要盖章。
附件3: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1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4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前在中山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1 住所为自有住房的 持商品房备案登记表、不动产登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等其中一项的,予以认定。
2 住所为租赁的 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1 考生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至申请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时连续不间断(间断不超过30日视为连续) 予以认定。
2 考生监护人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3 居住证截止至2017年3月报名结束前已办理1年以上,但非连续 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在中山市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5 考生监护人居住证年限符合条件且就业所在地为中山市,但居住证办理地为非中山 不予认定。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1 考生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予以认定。
2 考生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16年4月前(含2016年4月)参保至申请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时连续不间断 予以认定。
3 考生监护人参保年限符合条件且就业所在地为中山市,但参保地为非中山 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仅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不予认定。
5 考生监护人有工作,但未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予认定。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学籍
认定 1 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予以认定。
2 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但学籍不满3年。 不予认定。
其他情况认定 1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2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在父亲和母亲均为外省户籍的前提下,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3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中山市内报名参加中考 不具备中山学籍或中山户籍,不符合中考报名条件。
4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须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方可通过资格审核。
5 考生监护人为中山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中山市)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将考生户口迁入中山市;迁入广东省非中山,按本省外市考生政策执行。
6 考生父母有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考生为外省户籍 须提供外省户籍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7 不符合随迁子女政策条件的 各镇区、初级中学要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对目标是参加高考(含高职高专、中高职三二分段)的考生,要告知其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就读普通高中;如选择在我市就读民办普通高中自费生或中职学校的考生,将来如不符合广东省高考随迁子女政策的,则须回考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